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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14:42:36 来源:上海招聘网
以下的社会保险争议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因此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常见社会保险争议问题的处理。
1.关于应聘的离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对于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与聘用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2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据聘用合同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企业对其以前的错误给予行政处理发生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47号)的规定,要求企业对已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应予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对其以前所犯错误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则不得予以处理,比如对该职工予以除名、辞退、开除等。
另外,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的规定,退休人员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件》,困此,用人单位不能对退休人员再实施各种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
3.关于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后工龄计算争议如何处理?
对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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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常见社会保险争议问题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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